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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等。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权属证书并不经常使用,因此,一般来说不易遗失或毁损。其他人获得此房屋权属证书,也无实际上的价值(因为应当由权利人凭证行使权利,而不能用产权证私相授受的方式来担保某一事项。如果要用房产来担保,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一旦遗失,还是应当要及时申请补发。如果等到使用权属证书的时候才申请补发,有时会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补发权属证书时,权利人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集体土地房屋权证补发事项是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刊登遗失申明,公告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房屋登记机构方可予以补发,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虽然国家的法律已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即“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而房屋权属证书的实质是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功能的延伸,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为防止个别人以遗失为名,重复领取权属证书,在登记簿上注明“补发”,有利于登记机构识别持已失效的权属证书申请登记的不法行为;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便于提示交易相对人该证经过补发,有利于相对人辨别是否为现时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权属证书不是重新进行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核准某一房屋登记事项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该房屋登记即告成立生效,并不会因当事人遗失权属证书而使登记无效,登记机构补发的仅为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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